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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 平行进口是否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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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11-5 13:35:4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    平行进口,是指某一特定知识产权如专利权、商标权在一国已经获得法律保护,但该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,从它国购得该知识产权人或经过其同意制造或复制、发行或销售的相同产品(非假冒伪劣商品),输入该进口国并投放于市场的行为。

  关于平行进口的侵权与否,各国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态度,因为各国对于权利穷竭原则的态度不尽相同。

 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用尽原则。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,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,权利人即丧失对它的控制权,其权利被认为用尽。只要平行进口人通过合法的程序,在合法的市场中支付合理的对价后买到了知识产权产品,并没有将该产品改造、冒充其他商品或仿造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,进口人就能将自己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该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任意使用、转卖和处置。

  权利穷竭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大化,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,在知识产权贸易中阻碍货物的自由流通,最终破坏国际贸易的全球化发展。

    我国《商标法》对平行进口问题没有明确规定,但是《专利权法》第69条规定: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,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、个人售出后,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该产品的,不视为侵犯专利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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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
钱涛(副主任律师、高级合伙人、知识产权团队领头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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