楼主: lvmeng

无锡猎头初来,冒泡认识一下大家: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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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8-4-19 16:25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在这里感觉真舒服
:)
发表于 2008-4-20 11:48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叫与时俱进!不是简单的善变!

再说了  我可没拍      姚姚本来就是一个漂亮、善良、聪明的斑斑嘛!你俩有种说不是?

[ 本帖最后由 sunnyhk 于 2008-4-20 11:51 编辑 ]
发表于 2008-4-21 09:49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复 #39 sunnyhk 的帖子

你小子这招太歹毒了的
我就是敢说不知道
我可不像你在没看见的时候就乱说
镀膜  说说撒
打击下这小子
发表于 2008-4-21 10:16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以多欺少????

看来历史上又要上演一幕以少胜多的经典战役了。
发表于 2008-4-21 11:01:12 | 显示全部楼层
大才子你是一个顶四个的嘛
目前为之我们才三个人
好不到四个
算是以少挑战多喽
发表于 2008-4-21 12:07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郁闷 于 2008-4-21 11:01 发表
大才子你是一个顶四个的嘛
目前为之我们才三个人
好不到四个
算是以少挑战多喽



注意用词,不是挑战!

我这是被迫防卫!
发表于 2008-4-21 12:10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复 #43 sunnyhk 的帖子

防卫?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日本是出名的侵略者   
好像也有个防卫厅吧
所以说嘛
你所说的防卫是假滴
发表于 2008-4-21 12:14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sunnyhk 于 2008-4-21 12:07 发表



注意用词,不是挑战!

我这是被迫防卫!


呵呵,捅完马蜂窝就想跑啊??
发表于 2008-4-21 12:19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范范而谈 于 2008-4-21 12:12 发表
纠正

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”。


楼上这位JJ是学律师的?还是上过警官学校啊?看来得离这位长官远点!说不上哪天告你一家伙!
发表于 2008-4-21 12:25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范范而谈 于 2008-4-21 12:12 发表
纠正

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”。



老范JJ,给我做主呀!

你也看到了,两个抽烟的一男一女,欺负一个拿扇子的。
发表于 2008-4-21 14:01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sunnyhk 于 2008-4-19 10:07 发表




啊啊啊啊~~·

不要挖~~~

您虽然是个小斑斑,但却是世界上最善良最聪明最美丽的斑斑之一。(同样不敢得罪其他美女斑斑- -!)



太虚为了 ~~
受不了了!


不过,听着还是很舒服的!小小地虚荣一下~
发表于 2008-4-21 18:17:16 | 显示全部楼层

罪过呀

原帖由 sunnyhk 于 2008-4-21 12:25 发表



范JJ,给我做主呀!

你也看到了,两个抽烟的一男一女,欺负一个拿扇子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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